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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学管理办法(试行)》(教育中心函〔2015〕71号)要求电子转考在全国统一实施。因此,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试办公室)将纸质考试档案以机要形式发送,而是省考试办公室通过全国电子转学平台发送和接收考生的电子考试档案。
一、合并准考证
持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门票的考生可以在全省不同的市、县(区)申请考试。考生申请不同专业,不需要办理专业变更手续。持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门票号两个以上的考生,必须办理合并门票号的手续,将门票号的一门课程的合格分数转移到另一个门票号,以后只需持有合并门票号参加考试。处理步骤如下:
1.考生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s://www.eeagd.edu.cn/selfec/)通过系统中考籍管理模块的合并准考证号功能提交合并准考证号的申请,然后在当地市考办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区)考办提交原件和复印件。考生合并准考证号申请中的源准考证号是指不再使用的准考证号;目的准考证号是指将继续使用的准考证号。县(区)考试办公室收集、核实考生材料后,将原件退回考生,打印《合并门票号码凭证》提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到市考试办公室。
2.市考试办公室检查考生材料,检查考生两个门票号码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份、身份证号码、照片);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打印《合并门票号码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交省考试办公室。
3.省考办审核后,考生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不返回书面结果。
4.考生合并准考证号后,准考证号记录的所有成绩和违纪记录将转移到目的准考证号,目的准考证号记录的原成绩和违纪记录保持不变。合并后的准考证不能再使用,考生不能再用于申请或其他业务。
二、外省转入
其他省份的考生需要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并要求使用其在其他省份参加自学考试的合格课程成绩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考试档案转移手续。
(一)电子转考(转入)要求
1.考生在我省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取得我省考试资格后,从原省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因违反相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延迟毕业的,不得转学。
3.取得某专业所有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申请地省级考试办公室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入。
4.免试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入。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入。
5.考生应按照我省考试办公室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的更换关系按照我省考试办公室的相关文件执行。
6.转考考生在我省申请毕业手续前,应取得不少于5门专科和不少于4门本科的合格成绩。
7.我省不办理实践环节考核课程成绩转入。在我省申请毕业,必须取得相应专业对应主考院校的实践考核合格成绩。考生如需使用转出省的实践环节考核课程成绩,可凭相关材料联系报考专业的主考院校。
(二)电子转考(转入)办理步骤
1.考生按新生报名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
2.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转移手续。其中,3月份考生档案转入我省的,办理时限为当年3月1日至25日;9月份考生档案转入我省的,办理时限为当年9月1日至25日;逾期办理的,考生档案退回省。
3.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试管理模块中其他省份的转移功能,核实我省考试办公室已收到省考试办公室发送的考试档案,写下外部档案号,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移(转移)登记表》,签字确认;然后向县(区)考试办公室提交登记表和我省门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中注明外部档案号码。
4.考生在我省记录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转出省记录的个人信息一致。如有变更,必须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
5.县(区)考试办公室收集考生资料,核对考生资料后,打印《外省考生考籍转让凭证》提交考生,原件退还考生。县(区)考试办将统一集中考生材料报市考试办。市考试办公室对考生材料进行检查后,通过系统的考试管理模块输入我省门票号码,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分别在上半年3月31日和下半年9月30日前,考生材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入)登记表上报省考试办公室。
6.省级考试办公室考试后,不返回书面结果,考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考试结果。通过考试的考生可以使用系统的毕业预测功能查询专业所需的课程。
(三)原机转考(转入)办理步骤
2015年12月31日前以机要形式发送纸质考籍档案转考(转考)的考生,按上述电子转考(转考)1办理步骤.2.4.5.6.实施步骤3为:考生登录系统,查询我省考试办公室已收到省考试办公室发送的考试档案,并通过考试和免试管理模块中其他省份的转移功能记录外部档号,然后向县(区)或市考试办公室提交我省门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外号。
三、转出外省
考生需将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合格课程成绩转移到其他省份的,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办理考试档案转移手续。
(一)转出要求
1.考生在转入地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因违反相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延迟毕业的,不得转学。
3.取得某专业所有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学。
4.考生办理转入手续不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5.免试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理论课程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转出相应的实践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二)办理步骤
1.省级考试办公室批准后的考生登记档案将于每年上半年3月和下半年9月发送。其中,申请上半年转出的考生必须在2月15日前办理转出手续;申请下半年转出的考生必须在8月15日前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的基本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与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有变更,应先办理登记信息更正手续。
考生必须一次性转出同一门票的所有有效成绩。如果他们需要同时将两个以上的门票分数转移到同一省份,他们必须首先合并门票,然后使用目的门票办理转移手续。
3.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试管理模块提交转学申请,打印学申请,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转学)登记表》,签字确认;然后在当地市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区)考试办公室提交登记表、门票、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县(区)考试办公室收集考生材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转学)登记表》,打印受理收据交给考生,然后将考生相关材料统一集中到市考试办公室。
5.市考试办公室核实考生材料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打印省考生考试登记表、考生材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登记表,并提交省考试办公室。
6.每年3月10日、9月10日以后,考生可登录本省系统查询转出情况。转出成功的,可以凭身份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省办理相关手续。
7.考试档案转出手续办理完毕后,我省不再保留考生的考试信息和成绩,考生不再使用转出的门票办理相关考试业务。
四、考生向市考试办公室提交合并门票和转学材料后,可在30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查询考试结果(自市考试办公室批准之日起计算)。
注:转考要求和办理程序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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