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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有关问题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5 14:32:00
来源:贝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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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自学考试委员会,主考学校:

根据《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业(独立本科)的通知》(粤考委[2003]1号),我省自2003年上半年起在全省开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业(独立本科)。2014年12月,教育部、国家卫生计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医学专业办学的通知》(教育[2014]7号),明确医学专业不包括护理专业,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业(独立本科)注册条件不需要根据医学专业进行限制。

征求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意见后,现就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业(独立本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考学校

南方医科大学。

自本文发表之日起,原主考学校中山大学不再担任本专业的主考学校。中山大学仍将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负责课程实践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证书、学位授予等事项。

二、报考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不受性别、年龄、户籍限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考试。

三、申请毕业条件

本专业仅接受国家教育序列护理专业(及以上)毕业生申请毕业。

四、学历水平和规格

取得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实践考核和毕业论文)合格成绩、思想道德考核、毕业条件的,可以取得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护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本科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主考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五、报名方式

考生应按照规定的注册时间和要求,到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注册点,或通过互联网、电话注册。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考试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主考学校负责组织实践课程考核,考生按规定向主考学校报考实践课程。

六、组织考试

省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评分、考试管理、颁发课程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接受该地区考生的注册,并做好考试登记工作。

在省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考试学校组织了相关实践学习环节的考核,负责毕业论文和辩护工作,并在毕业证书上办理了省考试委员会分配的其他相关事宜。

七、专业考试课程及考试时间安排

专业计划每年公布的专业计划为准。

八、专业停考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需求的变化,优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结构,省级考试委员会可以根据一定时期的注册情况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及时停止考试。

九、其它

上述考试计划自本文公布之日起生效。〔2003〕1号文中同时废止。

按照《护士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护士执业资格。

请及时向社会公布,让考生了解相关信息。

附件:护理专业(独立本科)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计划简介

广东省自考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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