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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广东省中山市自学考试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1-04-06 15:54:37
来源:贝助教育
浏览量:246

【导言】自学考试频道了解到,中山教育信息港《2021年4月自学考试-温馨提示》已公布,具体如下:

2021年4月,广东省自学考试将于4月10日至11日举行。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试时间

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考试地点

考生可在本次考试结束前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https://www.eeagd.edu.cn/selfec/)自行打印准考证,并在自行打印的准考证上注明考试座位安排信息。建议考生尽快打印并妥善保管,以免影响考试。

中山考区共有六个考点:

(1)中山市第一中学高中

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68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13、024、050B17路公交车在“市一中”站下车。

(2)中山实验中学

地址:中山市东区东江路12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23、12、208路等公交线路在“实验中学”站下车。

(3)中山市濠头中学

地址:中山市开发区郝东路18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02、007B12等公交线路在“濠头中学”站下车。

(4)华南师范大学中山附属中学

地址:中山兴港大道美景东路1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21路在“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站下车。

(5)中山市杨仙逸中学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南下三级石11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24、047、048、12B10、B16、B26路公交车在“民生大厦”站下车步行6分钟。

(6)中山华侨中学初中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族东路18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01、015、022、030、048G022、K19路等公交车在“老干中心”站下车步行6分钟至市华侨中学初中;或乘坐003、09、013、015、023路等公交车在“华柏市场”站下车步行8分钟至市华侨中学初中。

以上公交线路均由公交咨询热线(0760-8733063)提供。如有变化,请参考公交公司的最新路线。考生可登录公交网站:www.zsbus.cn查询相关路线。由于考点停车位有限,请尽量绿色出行或乘坐公交车出行。请原谅我们的不便。

三、考试证书

(1)考生必须在考试前10天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直至考试结束(https://www.eeagd.edu.cn/selfec/)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原卡片准考证不再作为自学考试的凭证。所有考生必须在本次考试中注册“粤康码”。未注册“粤康码”的考生不得打印准考证,无“粤康码”绿码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非绿码“粤康码”考生应及时到有关部门核实。打印准考证时,必须在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如实填写“粤康码”状态等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不含电子身份证)A4纸打印的准考证(停止使用卡片准考证)参加考试。请妥善保管相关证件。如有困难无法打印准考证,请在考试当天提前到考点自助打印区打印准考证。考生因打印准考证延误考试(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请在考试前尽可能打印准考证,妥善保管,注意保持纸质准考证清洁,特别强调准考证的正面和背面不能写任何内容。

四、考试注意事项

(1)我市自学考试考场采用国家教育考试指定考场。自学考试共有六个考点。由于自学考试考场按课程代码顺序安排,将在同一天上午和下午参加不同考点的考试。因此,请在考试前了解考试路线,并在考试当天提前出行,预留足够的时间,以免耽误考试。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试期间,要注意天气变化,防止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保护自身安全。

(2)考生在考试中必须使用2B铅笔和黑笔或签字笔,请按要求携带符合要求的考试笔参加考试。

(三)按照考试规定回答

我省自学考试实行网评阅卷,考生答题时,必须严格按照试卷答题要求答题:

1.试卷由问卷和答题纸组成。

2.所有选择题和非选择题都在答题纸上回答。

3.试卷发放后,考生注意事项如下:

(1)检查试卷(问卷和答题纸)上标明的课程名称和代码是否与当时报考的课程名称和代码一致,检查是否有缺页、缺题、字迹不清等现象。如有,应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未按要求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答题为0分;如果缺页,缺页部分按0分计算。

(2)准考证号、姓名、考点名称、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必须正确、清晰地填写在每张答题纸规定的位置。

(3)“考生笔迹确认”部分规定的文字必须按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抄写,不抄写者不得办理省际转考等业务。

(4)认真阅读问卷“注意事项”和答题纸“答题说明”,并按要求答题。

(5)答题纸规定的答题区必须按要求答题。

(6)检查条形码上的课程名称、考场号、座位号、门票号和姓名。检查正确后,将条形码水平粘贴在每张答题纸的“条形码粘贴处”。粘贴时注意不要超过框架。

(7)答题纸“选择题答题区”答题时,必须使用2B铅笔将问题答案选项对应的信息点涂黑;其他区域的写作或答案必须使用黑笔或签名笔,不得使用铅笔、非黑笔或签名笔或圆珠笔;如果答案需要画表、绘图或辅助线,为了确保答案纸清晰扫描,可以先用铅笔画线、绘图,然后用黑笔或签字笔画黑色。

4.以下情况答题无效或试卷0分或视为缺考:

(1)答题纸上未填写或填写准考证号、姓名、考点名称、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的,答题无效。

(2)答题纸指定位置不按试题顺序答题,答题无效。

(3)在规定答题位置以外的地方答题,答题无效。

(4)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无效。

(5)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答题笔回答,答题无效。

(6)如果条形码错写、遗漏、字迹不清或不按要求粘贴,导致无法正常评卷,试卷按0分计算。

(7)考生收到试卷后,必须首先检查问卷和答题纸的课程名称和代码是否与注册课程一致,试卷是否缺页、缺题、字迹不清。如有,应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未按要求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答复课外试卷0分;如果缺页,缺页部分为0分。

(8)考生未在点名卡上签字,视为缺考。

五、计算器使用要求

①以下17门课程不能使用任何型号的计算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能使用计算器的课程清单

②其他有计算要求的课程允许考生使用没有程序存储功能的简单计算器。

六、疫情防控要求

1.考生考试前尽量不要跨省外出,尤其是在疫情中不要进入或经过高风险区域。如果发烧、干咳、疲劳、鼻塞、流鼻涕、咽痛、腹泻等可疑症状在考试前14天内出现,或“粤康码”为红码在国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活动轨迹,必须及时就医,并在考试前7天向考试现场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粤康码”非绿码自学考试考生,应及时到有关部门核实。

2.考试前14天内到过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考生,必须及时向考试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报告,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号(准考证号)、14天内到过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的城市及其联系电话。

3.所有考生必须在考试前14天进行自我健康观察,每天在“广东康码”中如实申报健康,在考试前14天如实填写个人健康信息申报表,并在参加每次考试时提交考试现场工作人员。忘记携带个人健康信息申报表的考生也可以在考点现场填写,每个考点应准备空白健康信息申报表备用。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必须在考试前14天进行核酸检测,如发烧、咳嗽等呼吸道症状;

4.考试前40分钟内,考点将组织考生沿体温检测通道分散有序入场,保持1米以上间隔。所有考生进入考点时都需要佩戴口罩,逐一检查体温,核对准考证、身份证和个人健康信息申报表。身体异常的考生可以在临时观察区进行审查和评估,然后按照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指导进行下一步处理。经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专业评估后,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综合判断是否具备正常考试条件。具备考试条件的,由专人指导前往备用隔离考场;不符合考试条件的,不安排考试,其次,本次考试的报考费将按原缴费方式退还。

5.考生进入考场前,应使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洗手。

6.考生进入考场前应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后可继续佩戴;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应全程佩戴口罩。

7.考生在进行身份验证时应摘除口罩,不得因佩戴口罩而影响身份验证。

七、诚信考试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明确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以拘役、管制、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2016年6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停止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有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取得考试题或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设备和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

(四)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成绩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处罚:

(一)组织作弊;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设备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便利;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试题或答案的;

(五)扰乱考试秩序的其他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释放〔2019〕1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于2019年4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19年9月4日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情况,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这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响应人民关注,确保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另一项重要措施。这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响应人民群众的关注,确保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另一项重要措施。《解释》的公布和实施将在严厉惩罚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养清洁积极的良好社会时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当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非法物品;实施全过程视频监控。考试期间,在线监考人员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在线检查”。请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祝考生考试顺利!

中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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